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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物7天退货自签收次日开始

    信息发布者:Wukuaishicun
    2017-03-10 11:54:15   转载

         近几年来,网络购物迅速发展,销售平台不断增加,网络消费环境与消费者要求还有较大差距。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一定程度避免了网络交易平台或销售者随意解释或以合同格式条款拒绝退货的可能性,同时,增加了不适用明示的规定。《办法》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还包括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对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明确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明确商品是否完好,对于消费者或商家,做到心中有数,在购买或销售商品时,可以明确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办法》规定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对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同时,要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销售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工商部门不仅可以处罚,还要依法进行公示并实施信用惩戒,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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