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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Wukuaishicun
    2017-03-03 16:15:43   转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全域优质均衡发展,整体提升我市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科教强市和品质立市战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紧紧围绕提高质量这一战略主题,加强学校党的建设,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公平为基本要求,以深化改革为根本动力,以健全法治为可靠保障,按照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二)主要目标。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健全新增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机制,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进一步巩固“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我市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显著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为我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中小学建设标准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依法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相关部门应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各级政府,市教育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各涉农区市县要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严格履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3〕147号)确定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范围和基本原则、处置程序、处置基本方式、处置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实施农村中小学“暖校舍”改造工程,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强化三级课程管理,确保开齐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并开足课时。继续落实《大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 )》,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优质高中招生城市初中学校指标到校比例不低于70%,农村初中学校指标到校比例不低于80%。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根据乡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下,由省内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乡村教师。涉农区市县每年可招聘 “一专多能”的合格毕业生到村级小学(不含中心校)、教学点和长海县海洋岛、獐子岛、广鹿岛所在小学工作。对培养的“一专多能”乡村教师,按照省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中国家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做好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充分发挥课程的德育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德育目标之中。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与管理,着力培养一批课程改革示范学校,积极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的研究探索,不断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各级政府,市教育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区要在完成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按照满足基本需求和逐校整体推进的使用原则,逐校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保持巩固学校标准化建设成果。加快实现涉农地区“班班通”及“宽带网络校校通”全面覆盖,有效提升中小学出口带宽。结合“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工程”“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异地同步课堂”等教育信息化项目,对涉农地区教师开展专项培训, 提升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大连智慧教育平台资源量和应用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继续落实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即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350元(含取暖费);寄宿制学校按实际集中住宿的学生数,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25%;对不足100人的学校(含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具体定额标准,确保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市级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此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各级教育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纳入校长和教师培训,积极引导中小学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依据,树立先进的学校管理理念和规范管理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行为,依法办学、科学管理,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促进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推进全域城市化战略,加强市级统筹,构建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重点改善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城市相对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打破城乡间、区域间、校际间教育发展壁垒,建立优质资源共享的有效运行机制,鼓励采取区域整体规划的方式,建立学校发展共同体,支持集团化办学。继续加强特色学校建设,扩大中小学特色发展联盟。充分运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在市域范围内均衡发展。(各级政府,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存量。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年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新增56人以上的大班额。已经存在的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17年要消除50%以上,到2018年基本消除;从2017年开始,56人以上大班额每年至少消除25%,到2020年全部消除,并基本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推进区域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和设施设备,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划定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学区,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应按时将消除大班额专题规划报市教育局备案。(各级政府,市教育局)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按照本地区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村级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调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范围内,调整我市各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学校倾斜。贯彻我市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文件中有关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政策,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推进城镇学校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编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或截留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市、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对乡村学校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编不补”和长期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积极引导国家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学校工作支教,继续实施城区学校与乡村学校的对口帮扶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志愿者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组织实施“大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级政府,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依法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依法为乡村教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对长期在海岛或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实行差别化生活补助政策。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区市县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增加乡村学校中级、高级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农村中小学青年教师集体宿舍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落实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推进国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级统筹,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将村级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镇中心校的考核,中心校要统一规划实施覆盖到每一所村级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切实担负起所属村级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职责。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依法制定或修订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到2017年底,全市中小学校完成“一校一章程”建设任务。加强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规范和制约学校管理权力运行,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学校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快推进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加强和完善家长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体系。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评估,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把校外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实现校外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充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建立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活动,为区域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市、区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控辍保学工作的督导评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学校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学生追辍工作。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区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将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认真制定和实施教育精准扶贫计划。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学校为主、家长参与、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强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等卫生健康工作,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成长。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以及在偏远地区适当建设乡镇寄宿制初中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少年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残疾少年儿童的实际情况,各地区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医学、康复、心理和特殊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对辖区内未入学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一人一案”,提出安置与个别化教育建议,让每一名残疾少年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就读要求的,应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能够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入读条件的,应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到校就读困难的重度或多重残疾少年儿童,要制定送教上门或远程服务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学校组织实施,努力做到“零拒绝、全覆盖”。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各级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区市县要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依据学生家长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安排其子女入学,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大财教〔2016〕553号)精神,把可携带教育经费政策以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到实处。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各级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落实县、乡级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全面排查、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和就学情况,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区市县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营造有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教育途径,创新教育方法,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加强学校心理健康课程建设,合理安排教育内容,科学有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各级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政府,市教育局)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地区要加强政府统筹,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任务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完善考核机制,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区市县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各级政府)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内部管理,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指导、监督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并会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教师核编定岗工作,合理确定农村偏远地区教师编制,尽快消除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在办理涉及中小学建设规划手续时,应按程序严格落实规划要求。未按照规划代建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学校和校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把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师资源配置、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区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强化教育督导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各级政府)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等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坚持典型示范、重点突破,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各级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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